一桩隐匿千万销售收入的事件,解开了企业“账外账”的违法事实。
不久前,浙江温岭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发现,某塑料制品厂的纳税信息中,应有大量的不开票销售收入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收入。 但该企业纳税申报表附表中,“未开具发票”对应的收入一栏数据为“0”,“开具其他发票”一栏中对应收入也寥寥无几。
后又发现该企业单位产值能耗畸低,远低于行业水平。 但在随后的调查中,企业负责人施某主动提供了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并交代有近10万元的汇入款项是企业未开票销售收入,其余收支均为自己和朋友间资金借贷往来。 虽然施某的态度很积极,但是细心的检查人员还是发现了对账单中的猫腻。 经银行鉴定,施某提供的对账单系伪造单据,不仅所盖业务章为假章,并且对账单的收支记录也不完整。
最终,施某因隐匿销售收入1353.7万多元,被税务机关作出补缴增值税230.14万元,加收滞纳金87.96万元,并处罚款24.19万元的决定;温岭市地税局依法作出补缴104.64万元,加收滞纳金69.7万元的处理决定。 由于施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在这个案件当中,施某正是利用“未开票收入”来隐匿销售收入的。 “ 那么,未开票收入的增值税申报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未开具发票收入”。 “未开具发票收入”是指企业存在视同销售情况产生的增值税义务。
根据国家的发票管理办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而在时限问题上,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如果是进口货物,应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成立并确认营业收入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补开发票。对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将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备注:本文由www.apzzd.com letou乐投手机版网发布,系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letou乐投手机版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