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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从3500调整至10000,这样真好?

时间:2014-09-16 10:52来源: 优步letou乐投手机版网 作者: www.apzzd.com 点击:

1.“国家少了税源,富人照样逃税。”


首先,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很低。2013年,全国税收收入总计110497亿元,其中6531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5.91%;其中工薪所得税4092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70%。其次,历次个税起征点调整,对全国税收收入并无实质性影响。最后,个税,加上“三险一金”等强制性的扣除项,导致工薪阶层实际的可支配收入的减少。通常情况下,诚如宗庆后所言,各种扣除项在一般工薪阶层的收入里要占到40%甚至更高,实质上是一种“工薪税”。
因此,提高起征点,有利于减轻中产阶级的负担,从而进一步刺激消费,有利于经济良性发展。至于富人逃税,不是起征点的问题,而是要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增强对其他所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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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过按家庭纳税,并考虑以家庭为单位的赡养情况加计扣除。最后结果是因为对计税人员要求较高。”


我们国家的任何制度,从设计角度来说,只能“一刀切”,只要留口子,大家都会挤破头往里面钻。按家庭征收看上去很美,但是在设计和执行两个层面都会遇到很大的问题。而且可以保证的是,越是高收入家庭,可以回旋的空间和余地就越大,降低实际税负的可能性就越大。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子女因素肯定要考虑在扣除因素里,那么逐步放开的生育政策,会使得高收入家庭更容易拥有多个子女,势必会享受更多的扣除。
至于征收人员的素质问题,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征管水平的问题,看看2007年开始到现在的12万申报就知道了,虎头蛇尾,劳民伤财的事情。

3.“说到底老百姓也不是怕纳税,是怕交了税,税款又没有用于民生。”


税收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价格。讨论问题的时候要明确分清“怎么征”和“怎么用”,要独立地进行讨论。个人一直的观点是:政府收税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过度放开随意征税的口子,更不能用“征多少无所谓,只要服务到位就行了”的论调来开脱。这对提升政府效能毫无帮助,相反只会养成动不动就拿税收当经济杠杆的习惯。

4.其他:


(1)对于个税起征点的问题,走制度设计角度必然只能一刀切,无法考虑地区性差异和个体差异的情况下,且目前来看结构性减税、增加民生的需求又十分强烈,不如逐年提升起征点,切实为中低收入减税,增加工薪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同时,要加强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得的征收力度,堵住高收入人群的漏税、避税可能。这才能真正起到“个人收入调节”的作用。
(2)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申报的数据来看(如下图,随便找了一下,只找到前三年炒得最火时候的数据,没深究),按照年所得超过12万元申报来看(也就是月收入10000元),这些需要申报的人数申报纳税额就占到了当年全国个税收入的三分之一强。如果将起征点提高到10000元,大约可以惠及超过2000万人,惠及面相当广,是非常有效的减税手段。(按照2011年的数据,当时调整免征额的时候,预计纳税人数将由8400万人减至2400万人。相关新闻:6000万人将不再缴个税 工薪阶层纳税面降至7.7%_网易财经)


【相关补充】


1.造成个税增长的因素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增长、劳动报酬所得增长和财产转让所得。简单的拿工资薪金增长来说,用城市居民收入指标可以作为参照(虽然不那么准确):2013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7%,加上另外两个因素,年增长十几也是正常的。(统计局: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2.专管员的吐槽不能说明问题,这样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回到全国的范围来看,虚高20%基本不可能;就从数据质量来说,税收入库数据恐怕是财务数据里最可靠的数据之一了,毕竟都是真金白银进国库的钱。如果你要认为这个都不可靠,那么也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3.家庭为单位的税收方式确实科学,但是在我国制度的设计是件很麻烦的事情,很难用一句两句话来解释清楚。总的来讲,设计地“过紧”则伤害一般百姓福祉;“过松”则起不到应该有的效果。
4.高收入家庭多子女的现象。高收入家庭可以通过海外生子等方式拥有超过2个以上的孩子,这个在我身边很常见。一般家庭,即便用足2个的名额都要考虑很久,毕竟抚养一个小孩且给予良好的教育,在一二线城市的费用还是相当不菲的。

【感谢@Oleg Vodnik 的补充】


对于高收入家庭的生育意愿偏高(实际生育率也偏高)这个课题有很多研究文章,比如《西社人口》2009年第6期,陈钟翰,吴瑞君《城市较高收入群体生育意愿偏高的现象及其理论解释——基于上海的调查》中就指出:“计划外生育意愿偏高的群体主要有三类:一是白领阶层;二是人才引进家庭;三是“单独家庭”。...在上海市闵行区的调查发现,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较低收入者,由于经济压力所限,近6成都倾向于生育1个孩子;...;而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意愿生育二孩的比例则高达86.7%。”

【关于关键名词的表述问题的补充】


谢谢各位的补充,关于是起征点还是免征额,亦或是费用扣除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上文中的就不一一更正了)

【关于其它提问】

“一。提高到一万少缴税多少,这个需要严格测算。”
之所以用了“提高到一万元”的表述,是因为问题里宗庆后的言论(宗庆后建议政府降低税负 将个税起征点提至1万元),至于宗先生为何选择“一万元”这个就无从考证了。至于上面的回答中,用12万元申报作为参考是否科学,小弟我很早就不在税务机关工作了,因此无法获得一手准确的资料,只能通过12万元申报的数据,从一个侧面来论证这个减税的力度和影响面。(话又说回来,当年订12万申报,这个12万又是哪里来的理论依据呢?)


“二。个税占比例就可以减少?”
您的这个回答不太理解,我列举的数据是为了表明个税对于全国税收总量来说,影响不大,并不会对组织收入产生重大的影响。相反,提高免征额的做法也许会降低部分工资薪金,但是如果加强对劳动报酬、财产转让的征收力度,同样可以弥补部分的税收损失。


“三。为什么综合税制是正确的方向?”
这点非常同意,但是现在分类税制都没搞好,诚如您回答中炒房、炒股这类的都没办法很好地加以监管和征收。只能说,我们离这个合理的目标还很远很远。这个在“四。困难不在于设计制度”、“五,减税总是好事。”都有体现。至于第五点里提到开发商转嫁税款的问题,这个又是税款转嫁的问题,不是减不减税的讨论范畴了。

——————————————【做个小结】——————————————

1.费用扣除额该不该全国一刀切?
不应该,但没办法。
还是那个观点:我国政策制定的现实就是,宁愿过“紧”不可过“松”。虽然面临着我国区域间发展极度不平衡的现状,但是在很多政策制定上,可以上下浮动的口子绝对不可以开得过松。(这点就像现在的ANTI腐一样)


2.费用扣除额设定在10000元合不合适?
有知友说了很多理由。我上面的回答,简单参考了12万申报(谁也没告诉我们为什么设定了12万就算高收入了,我们姑且认为税务总局是经过充分、科学且严谨地论证设定了这一标准),我只想说明:1.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纳税群体并不庞大;2.提高到10000元,惠及面很大,但是对税收影响较小。


3.综合税制目前可行不?
参见一下现在全国范围的12万申报的现状,就可以得出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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