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全国地税国税消息 >

广东深圳地税调整部分计算器税前扣除及免税标准

时间:2015-07-31 13:12来源: letou乐投手机版网 作者: www.apzzd.com 点击: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税前扣除及免税标准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深圳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54.25元,现将我市部分税前扣除及免税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8163元。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二、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217953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三、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18163元。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4〕138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4〕13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0日

备注:本文由www.apzzd.com letou乐投手机版网发布,系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letou乐投手机版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原文地址:https://www.apzzd.com/add/6656.html

------分隔线----------------------------